房地产企业已达到国税发〔2009〕31号文的收入结转条件后,未签定售房合同收取的款项(例如定金等),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?

房地产企业已达到国税发〔2009〕31号文的收入结转条件后,未签定售房合同收取的款项(例如定金等),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?
财税问题 1067浏览 378236351 于 2644天前 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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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税发〔2009〕31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:企业通过正式签订《房地产销售合同》或《房地产预售合同》所取得的收入,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。

也就是说,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,应该以签订《预售合同》或《销售合同》为前提。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业主签订了《预售合同》或《销售合同》,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了业主的款项(如定金、预付款等),均应该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;反之,房地产公司没有与购房者签订相关合同,所收取的款项(如:订金、诚意金、vip会员费等),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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