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缴制改为认缴制,不等于可以胡作非为!


根据最新修订的《公司法》及相关条例,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成了认缴登记制,注册资本没有最低认缴额限制,也不用再找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,开公司的门槛降低不少。很多创业者都认为,反正注册资本改成认缴制了,无需到资那么我就把公司注册资本往大了写,这样在彰显公司实力,拿得出手。于是,市面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金巨大、实缴能力远远跟不上的公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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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,实缴了400万。在认缴制出台后,公司注册资本增资到10个亿。增资之后,该投资公司对外签订了8000万的合同。眼看这笔合同债务要到期了,该投资公司突然将注册资本减资到400万,并更换了股东。债权人见状将该投资公司新旧股东一同告上法庭,要求新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。


法院认为该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,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,该减资行为无效,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注册资本10亿的状态。2015年5月25日,法院作出判决,该投资公司支付合同方约定的款项,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款项,由该公司股东承担。


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知道,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认缴的全部资本。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,并不是永久免除!另外,公司财产不仅仅公司现有的财产,债权也是财产的组成部分,认缴制是创业者在开公司的时候会遇到的一个坑,很多不懂行的人会栽在注册资本上面,所以对于注册资本的大小,一定要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。


《公司法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: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;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。”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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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目记 发表于 2416天前 阅读 ( 816 ) 分类:会计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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