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板的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同样要交税!


个人无偿给公司提供房产使用权是不是不要交税呢?看起来好像没毛病,可是财务里面有一个名词叫做“视同销售”,增值税概念里的视同销售是指增值税“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”的链条终止,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,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,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。虽然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,但是需要按照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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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,到底这位老板无偿将自有房产提供给公司当办公室用,是不是要视同销售呢?


国税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的试点通知中有针对视同销售的约定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:


1、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


2、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


3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
所以,个人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,属于上述办法中的第一条,需要视同销售,以类似业务价格为核算依据,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哦~


但是有一种办法可以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,那就是将房产租赁给公司,约定一定时期的免租期,那么这个“免租期”内是不用视同销售的~过了免租期就另说咯~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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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目记 发表于 2386天前 阅读 ( 1131 ) 分类:会计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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