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之间的借款不小心,就要缴纳巨额增值税!


我国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中有约定,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:


1、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


2、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


3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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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了政策依据,各地在营改增政策口径中普遍表示: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。


早在1996年国税发的文件中有提及到: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,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,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。案例中借款本金为8000万,当时同期贷款利率6%,一般那数日恩贷款服务使用增值税税率为6%,则利息计算的增值税为8000万元*6%*6%=28万元。


所以啊,营改增之后,企业之间发生借款行为,不管是不是存在关联关系,都应该要缴纳增值税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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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目记 发表于 2352天前 阅读 ( 876 ) 分类:会计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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